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0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038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請求債務人共同給付之依據(按債務人乙○○為一般保證人),否則應更正為正確之聲明。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