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丙○○
丁○○乙○○兼共同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己○○被告甲○○○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欽村 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勝昭 複委任人 黃國恩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二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勝法官林輝煌法官黃一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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