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158號原告 李謝金鳳
陳錦雲 姜呂環妹 彭梅英 被告 蕭宇程 兼法定代理人 蕭文鑒 被告 王奇隆 兼法定代理人 李冠泰 被告 周俊宇 被告 溫志源 兼法定代理人 溫玉財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上訴字第1659號被告蕭宇程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黃潔茹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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