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修繕漏水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75號原告 林秀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四維鑲波大廈管理委員會間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仕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