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上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交簡上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簡上字第56號上訴人 陳高亮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1013號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偵字第35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在案,並有如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之證據可稽,上訴人提起上訴卻未主張原審判決有何違誤之處,復未到庭陳述意見,且查原審科刑所依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47條第1項,其法定刑經加重後,上限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而原審斟酌被告犯罪情節,量處其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顯屬低度刑,是本件上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依法為一造辯論之判決,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士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邱瓊瑩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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