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0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01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吳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玖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8010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001│新臺幣│自民國104年7月4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3.3│││262,292元│至清償日止│7計算│├──┼───────┼───────────┼────────┤│002│新臺幣│自民國104年6月22日起│按年息百分之7.35│││44,609元│至清償日止│計算│├──┼───────┼───────────┼────────┤│003│新臺幣│自民國104年6月22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8,260元│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算│││├───────────┼────────┤│││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5計││││至清償日止│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