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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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原告 劉冠良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複代理人 陳孟彥 律師
洪崇遠 律師被告 劉興國
劉凡楚 徐嫺徐聰徐敏徐姮徐媛徐嫄徐婷卓 上珍 卓進 家 卓永 結卓 阿香 卓鳳嬌 卓秀蓁 卓家榛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秉楠 被告 鄭瑞典
任叙芳 ( 鄭瑞灶 之繼承人)鄭瑞洋卓 鄭蔥妹 鄭秀蓮 鄭秀梅 鄭寶珠 劉邦康 劉 吳菊枝 劉邦灶 劉邦毅 劉邦崑 劉碧珠 劉碧霞 鄭素娥 ( 吳振團 之繼承人) 吳振昇 吳振益 羅 吳秀敏 吳秀梅 宋政賢 宋政權 宋政隆 宋政興 宋淑貞 宋淑貴 邱榮吉 邱顯俊 邱志君 邱淑芬 邱淑芳 苗豐源 苗淑梅 劉勤怡 劉尚宸 劉興銓 劉岱芸 李 劉金梅 劉邦偉 劉慧君 劉黃算妹 劉邦煌 劉鈺菁 劉興枋 謝惠如 劉又綾 劉新森 劉威德 劉興新 劉興進 劉興玖 劉寶珠 劉桂珠 劉梁成妹 劉興徵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被告 鄭炫生
鄭道生 李 鄭甘妹 詹阿進 詹德燮 ( 詹昭波 之繼承人) 詹凱傑 (詹昭波之繼承人) 詹德鈺 (詹昭波之繼承人) 古詹敏妹 張詹春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正本關於附表二編號2「劉興國應繼分比例1/56」、編號18「鄭瑞典應繼分比例1/392」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2「劉興國應繼分比例1/42」、編號18「鄭瑞典應繼分比例1/294」。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正本關於附表二編號2被告劉興國、編號18被告鄭瑞典之應繼分比例,有如主文所示誤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吳璧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