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217號上訴人 管榮亮 被上訴人 王芊云 訴訟代理人 胡文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鑑定報告已回,本院認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請兩造於該日下午三點半先至調解室調解,並請於庭期一週以前先向本院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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