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580號抗告人 盧金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間請求停止親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3月12日103年度家親聲字第58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袁雪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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