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桃簡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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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桃簡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桃簡字第13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HAMTHINGUYET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姓名「PHAMPHINGUYET」之記載,均應更正為「PHAMTHINGUYET」。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姓名「PHAMPHINGUYET」之記載,因有誤寫之處(檢察官之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亦有誤),惟上開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說明,依職權裁定更正為「PHAMTHINGUYET」。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