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9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
楊永芳 律師 王中喆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家仙 即銀座和幸餐飲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銀座和幸餐飲企業社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並陳明本件正確之相對人名稱及營業所。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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