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仁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835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陳威仁犯過失致重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應補充記載「適有 陳嶸文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該處,欲左轉往光隆營區方向行進,亦疏未注意左轉迴車應讓對向直行車先行」,另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