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9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
楊永芳 律師 王中喆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董仲聞 即二董牛肉麵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二董牛肉麵館之組織型態係獨資抑或合夥,並提出二董牛肉麵館之工商登記事項表。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