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87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2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罪│偽造署押罪│竊盜罪│侵入住宅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217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1項│第1項││├───────┼──────┼──────┼──────┼──────┤│犯罪日期│96年11月21日│97年1月20日│97年2月29日│97年3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機關││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97年度偵字第│97年度偵字第│97年度偵字第││││9126號、第│9126號、第│9126號、第│9126號、第││││10292號、第│10292號、第│10292號、第│10292號、第││││11266號│11266號│11266號│11266號│├──┼────┼──────┼──────┼──────┼──────┤│最後│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事實││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審├────┼──────┼──────┼──────┼──────┤││案號│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1078號、1282│1078號、1282│1078號、1282│1078號、1282││││號│號│號│號││├────┼──────┼──────┼──────┼──────┤││判決日期│97年5月30日│97年5月30日│97年5月30日│97年5月30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判決││1078號、1282│1078號、1282│1078號、1282│1078號、1282││││號│號│號│號││├────┼──────┼──────┼──────┼──────┤││確定日期│97年6月27日│97年6月27日│97年6月27日│97年6月27日│├──┴────┼──────┴──────┴──────┴──────┤│附註││└───────┴───────────────────────────┘┌───────┬──────┬──────┬──────┬──────┐│編號│5│6│7│8│├───────┼──────┼──────┼──────┼──────┤│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偽造署押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217條│毒品危害防制│││第1項│第1項│第1項│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7年3月1日│97年3月8日│97年3月8日│97年3月8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機關││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97年度偵字第│97年度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9126號、第│9126號、第│9126號、第│第3919號││││10292號、第│10292號、第│10292號、第│││││11266號│11266號│11266號││├──┼────┼──────┼──────┼──────┼──────┤│最後│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事實││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審├────┼──────┼──────┼──────┼──────┤││案號│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訴字第││││1078號、1282│1078號、1282│1078號、1282│2178號││││號│號│號│││├────┼──────┼──────┼──────┼──────┤││判決日期│97年5月30日│97年5月30日│97年5月30日│97年6月26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訴字第││判決││1078號、1282│1078號、1282│1078號、1282│2178號││││號│號│號│││├────┼──────┼──────┼──────┼──────┤││確定日期│97年6月27日│97年6月27日│97年6月27日│97年7月18日│├──┴────┼──────┴──────┴──────┴──────┤│附註││└───────┴───────────────────────────┘┌───────┬──────┬──────┬──────┬──────┐│編號│9│10│││├───────┼──────┼──────┼──────┼──────┤│罪名│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款││││├───────┼──────┼──────┼──────┼──────┤│犯罪日期│96年12月10日│96年10月2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機關││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97年度偵字第││││││12885號│4855號│││├──┼────┼──────┼──────┼──────┼──────┤│最後│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事實││法院│法院││││審├────┼──────┼──────┼──────┼──────┤││案號│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簡字第││││││1638號│2947號││││├────┼──────┼──────┼──────┼──────┤││判決日期│97年6月30日│97年7月25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簡字第││││判決││1638號│2947號││││├────┼──────┼──────┼──────┼──────┤││確定日期│97年7月31日│97年8月22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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