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國字第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蕭美鈴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國字第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