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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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3號原告 鄭宇哲 被告 朱寶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197號(嗣改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交簡字第37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廖弼妍法官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