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67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4,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79,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78,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