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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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撤緩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撤緩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瑋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06號、第125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年度執聲字第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七年度少訴字第九號刑事判決對翁瑋傑所為緩刑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瑋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以107年度少訴字第9號(下稱本案)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同時宣告緩刑5年,於108年1月21日確定。惟其於緩刑期內即108年3月間起更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於109年1月17日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06號、第12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於109年3月17日確定。本件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翁瑋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少訴字第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同時宣告緩刑5年,於108年1月21日確定,緩刑期間自108年1月21日起至113年1月20日止;其另於上開緩刑期內之108年3月間起故意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於109年1月17日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06號、第12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於109年3月17日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關於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湯淑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劉文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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