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簡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徐子孝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林郭秀敏
訴訟代理人  林英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提出民事答辯狀
第八段略以:相對人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拆除高雄市○○區○
○段○○○○○號土地上聲請人之地上物,惟系爭土地已有共有
物分割之另案訴訟(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93號),因聲請
人所有建物坐落之上開土地,對聲請人具有安身立命價值,
如拆除建物不久,復分得坐落土地,恐致民生經濟價值化為
烏有,爰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按拆屋還地事件應審斷者乃原告是否為土地所有人、被告占
用有無正當權源,無須以該地裁判分割與否為準據,故兩造
間縱有分割共有物訴訟可能影響嗣後拆屋還地之執行,仍非
先決問題可比,不待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停止訴訟
程序。經查,相對人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拆除前揭土地上聲請
人所有之地上物以回復土地共有權之完整性,前揭土地雖經
另訴請求分割共有物等節,固有索引卡查詢為憑。然分割共
有物洵非拆屋還地事件之先決問題,業詳前論,自無停止本
件訴訟程序之餘地。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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