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小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小字第229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告 吳國顯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臺中市」,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調查筆錄在卷可佐,又本件侵權行為地在「雲林縣西螺鎮」,亦有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存卷可憑,均核非屬本院管轄區域範圍,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再衡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考量其等應訴便利性,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張莉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