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48號

原告方致力

上列原告對被告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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