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123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國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區○○路○○○巷○○弄○號之
3乙節,有原告提出之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楊雅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