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3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3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375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3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692號、97年度審訴字第2360號、97年度審訴字第3954號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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