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智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智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楊智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月,並定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二、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附表:受刑人楊智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11月15日(聲請書誤載│101年2月12日│││為100年11月16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16│雲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733││年度案號│53號│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82號│102年度港簡字第36號││實├───┼─────────────┼─────────────┤│審│判決│101年3月12日│102年2月25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82號│102年度港簡字第36號││判├───┼─────────────┼─────────────┤│決│判決確│101年3月12日│102年3月26日│││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101年度執緝字第36│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44│││7號│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