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金訴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6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世哲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世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李郁屏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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