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0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交易字第10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03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婕如(原名黃瑜茹)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婕如於民國109年1月25日21時3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 楊曜維 (另為不起訴之處分)由南往北沿著高雄市○○區○○○路行駛,原應注意遵守交通號誌之指示,而依當時天候陰、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在該路與鳳林二路868巷口處,闖越紅燈。適有告訴人 黃怡菁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鳳林二路868巷由東向西行駛至此。雙方因而發生碰撞,黃怡菁人車倒地,並受有雙膝挫傷及右小腿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黃婕如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與被告業已達成和解,並具狀聲請撤回告訴等情,有卷附之聲請撤回告訴狀及和解筆錄各1份可查。揆諸前開條文,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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