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20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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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2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2022號債權人 鄭文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瓊蒂WANGCHONLADA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表明請求之利率(如不請求利息,請具狀表明)。
二、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謝明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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