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430號原告甲○○住屏東縣○○鄉○○路○○之○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固為「被繼承人丙○○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由兩造依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割」等語,惟起訴狀內附表為空白,難認原告已具體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茲命原告應重行提出有記載被繼承人丙○○所有遺產及分割方式之附表,並具狀更正訴之聲明及檢附與被告人數相符之書狀繕本。
二、查報被繼承人丙○○遺產之黃金飾品確實重量、品項、數量及市價,並提出相關證明。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書記官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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