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446號聲請人李○欽住屏東縣○○鎮○○路00巷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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