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27號原告 謝秀慧 被告 潘妍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3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所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黃郁涵法官曾迪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書記官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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