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不動產分割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17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沈煥博 上列原告與被繼承人 黃王錦窓 之全體繼承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表明除 黃陳勝 以外之其餘被告真實姓名與住、居所。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①應提出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謄本係供訴訟用,請勿遮隱權利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②應提出被繼承人黃王錦窓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並補正除黃陳勝以外之其餘被告真實姓名與住、居所;③應查報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估價單、鑑定報告、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適切之證據資料到院,並查報本件債權總額,即本金加計算至起訴日為止之利息總和,再於前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與本件債權總額兩者之中,擇其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上開①②③項,倘其中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