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5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林玉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玉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林玉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將受刑人即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
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即具保人(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受刑人繳納同額現金具保後,已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確定,並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執行,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拘提未獲,而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3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份、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3張暨警員拘提報告書1份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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