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6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珮容具保人洪順德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順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洪順德因被告洪珮容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第1項後段、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經審閱聲請人提出之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刑保I字第37號收據、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通知具保人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以上均影本)、具保人與被告之個人戶籍基本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足認被告現今並未遭拘禁於監所內,且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復經拘提未獲,而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督促被告到案執行,足見被告顯已逃匿甚明。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