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清進選任辯護人洪士凱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被告欄下應增載「選任辯護人洪士凱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被告欄下漏未記載「選任辯護人洪士凱律師」,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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