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6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因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張國忠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書瑜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A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93年11月29日│93年9月間某日起至│││起至94年1月27日止│94年2月2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4年毒偵字第350號│93年毒偵字第4728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上易字第496號│94年上訴字第854號││實│││││審├──────┼──────────┼──────────┤││判決日期│94.05.17│94.05.26│├─┼──────┼──────────┼──────────┤│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4年上易字第496號│94年上訴字第85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5.17│94.06.17│├─┴──────┼──────────┼──────────┤││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2185號│94年執字第2736號│└────────┴──────────┴──────────┘
A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