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8年度家訴字第15號原告 江明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少婷 、 莊秀貞 間因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鎮○○○路○○號6樓房屋及土地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土地之課稅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