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9年度城簡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9年度城簡字第128號
原   告  林楊省
被   告  林士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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