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6號原告 楊煌檳 被告 張國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6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陳嘉臨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