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74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許宏吉 律師被告臺南市政府地政局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王聖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113年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零柒佰零五元,並自民國110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被告履行主文第一項所示內容之日止,給付原告每年所繳納之租金損失(即新臺幣陸萬肆仟參佰參拾貳元)」,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零柒佰零五元,並自民國112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被告履行主文第一項所示內容之日止,給付原告每年所繳納之租金損失(即新臺幣陸萬肆仟參佰參拾貳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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