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鎮州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2523號),聲請專科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鎮州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52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3976號駁回再議確定。該案為警查獲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品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品,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警卷第4頁),依首揭說明,均應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針筒2支2殘渣袋4個3塑膠吸管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