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7號
原告 陳秀容
被告 陳彥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為:「一、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嘉義縣○路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4筆土地),經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09年7月23日所設定之普通抵押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其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二、被告應將系爭4筆土地所設之普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則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金額為500萬元,而系爭4筆土地價額為1,453,400元(計算式:面積〈630+1,071+131+404〉平方公尺×650元/平方公尺=1,453,4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揭規定,以供擔保之物價額為準,核定為1,453,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書記官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