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46號
聲請人A02
相對人A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聲請人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聲請人向本院繳納2次聲請費用合計2,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司家非調字卷一第7、105頁),足見本件聲請費用有溢收1,000元之情事,自應返還與聲請人,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