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46號

聲請人A02

相對人A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聲請人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聲請人向本院繳納2次聲請費用合計2,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司家非調字卷一第7、105頁),足見本件聲請費用有溢收1,000元之情事,自應返還與聲請人,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