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49號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告訴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易字第1190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卓立婷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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