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司繼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補字第284號聲明人甲○○
丙○○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丁○○之遺產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明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