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2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239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蘇毓麟 關係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聲請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關於被繼承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玲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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