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874號聲請人 鄭淵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崇偉 、 曾素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之聲請事項:須記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如欲請求利息,應陳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及利率,並聲明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請陳報本件聲請之事實及理由:須記載聲請人於何時(本票記載之到期日或之後日期,須確切載明年、月、日)持本件聲請之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未獲付款(或僅部分清償),為此聲請本票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