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19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小字第1979號
  抗 告 人 甲○○ 現於台北看守所服刑中
上抗告人對於本件於民國98年6月24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之費率,應繳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抗告
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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