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小字第1979號
抗 告 人 甲○○ 現於台北看守所服刑中
上抗告人對於本件於民國98年6月24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之費率,應繳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抗告
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