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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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657號原告 黃國珍 被告德川保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王阿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黃國珍係為被告德川保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川公司)董事,其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德川公司之董事會決議無效,自屬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應由被告德川公司之監察人為法定代理人。是本件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被告德川公司應以其監察人郭王阿秋為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9年4月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9年4月30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9年5月28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