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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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 黃千慈 兼法定代理人 黃雲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 律師被告 陳尚宇 即 陳冠廷 兼法定代理人 陳志明
潘惠玲 被告 蕭家龍 兼法定代理人 蕭正祥
王鳳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93,1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330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救字第3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
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