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1號原告 張世煌
一、上列原告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訴請撤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屏執甲101年稅00000000字第0000000000A號執行事件之執行命令,並請求撤銷牌照稅法罰鍰之行政處分等,前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訴訟,經該院於102年3月12日以102年度雄簡字第400號裁定移送本院行政訴訟庭。惟因原告起訴有程式上之欠缺,玆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及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並應記載被告名稱、所在地及其代表人之姓名,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中以「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惟「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為屏東縣政府稅務局之內部單位,無獨立之編制及預算,並無當事人能力,非獨立行使公權力之行政機關,是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提出載明正確被告及其住址、代表人(應以「屏東縣政府稅務局」為被告,其址設屏東市○○路○○號,代表人為「 施錦芳 」,住址同上)之合法起訴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紀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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